各位微店卖家:


为规范微店现有业务流程、保障消费者安全,微店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微店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具体情形(十一)虚拟类相关细则进行更新。


本细则于2020年02月13日进行公示,2020年02月21日正式生效。

微店

《微店禁售商品管理规范》

一、概述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您在发布商品及信息前,请确保所发布的商品或信息应该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微店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基于商品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或带来的社会风险等因素,也会有一些特殊管理要求。

请您在微店发布商品或信息前,仔细阅读关于微店禁售商品及信息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发布了微店禁售的商品或信息,我们将对您发布的商品及信息进行删除操作,并对您的店铺进行搜索屏蔽、查封等处理。

 

二、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微店卖家的权益,维护微店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微店店长服务协议》、《微店卖家管理规范》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订本规范。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微店卖家。除本禁售商品管理规则外,您发布商品和信息还需遵守微店的其他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 

 

四、规则内容

1、卖家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根据微店相关规则规范禁止出售的商品。

2、卖家不得在微店商品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店铺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铺装修、店铺命名、店铺分类店铺公告),以及社区、商会、店长笔记等信息发布区块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

3、卖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及其他微店禁售商品管理措施。

4、卖家发布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的,须符合特定的发布规范。


五、具体情形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6、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

2、剧毒化学品;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烟花爆竹;

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8、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成人情色套图;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5、网络低俗信息;

6、境外成人秀商品。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及相关验证、读取设备;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配件类商品;

7、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8、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1、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

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4、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三类医疗器械”,但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5、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3、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

4、抽奖类商品;

5、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

6、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7、违背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8、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9、代写论文类相关服务;

10、金融咨询、医疗及健康相关服务;

11、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2、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4、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5、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6、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7、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8、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等其他有违公益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5、撬锁工具及相关教程、书籍;

6、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7、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8、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9、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6、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7、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8、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0、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4、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十一)虚拟类:

1、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

6、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7、网络账户死保账号、Itunes账号、网盘类商品等存在交易风险的账号类商品;(死保账号指的是死保护号码,是指已经申请了密码保护资料,但是原主人忘记或者丢失了密码保护资料的账号。)

8、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9、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0、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11、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2、未经为微店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十二)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3、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 

4、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产品信息等)、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6、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7、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8、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9、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10、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特定品类商品及信息发布规范

(一)刀具类

商品图片须使用尺子对照物明示长度,同时标明刃长。商品描述须明确比例、刃长,具体要求需遵守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的认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刀具、礼品刀具);

宝剑、武术刀类或用于摆设装饰的工艺刀类(包括但不限于剑、长矛、长枪、枪头、大刀等冷兵器)的商品,必须在标题里明示未开刃,且商品应确保未开刃;

具刀刃的金属刀类的玩具、模型等商品,必须在商品信息中明示刃长,且商品主图片中须使用可清晰辨别的尺子作为参照物;

配有刀剑鞘的刀、剑,必须完整展示刀尖与刀体;

管控要求外的屠宰类、农用类等刀身较长的特定用途刀具,常见如砍柴刀、篾竹刀、屠宰刀、放血刀、剥皮刀、分骨刀、剔骨刀、砍骨刀、切肉刀、料理刀、西瓜刀等,上述范围内的刀具商品信息发布要求如下:

展示刀具必须使用尺子作为参照物;刀刃需水平展示,刀尖与尺子0刻度对齐。不规则形状刀具,标尺须以刀刃长度为参照;其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刃长)不得超过150毫米;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刃长)不得超过220毫米。

(二)兵人类

兵人等武器模型(枪模、爆炸物等)及其相关模型配件(弹包,弹夹等)的商品图片中须使用可清晰辨别的参照物(如尺子,电池等)明示长度、大小。

(三)射钉器及其配件

1、外观与改装射钉器相同或者是枪形状的射钉器,禁止发布。

2、射钉器改装配件:自动退壳套装及退壳单个配件(包括活塞筒、退壳盖/座、退壳弹簧、紧锁圈、弹膛体)、激发总成、大手把、后托、钉管、拔杆扣板弹簧(连发器)等,禁止发布。

(四)乌羽玉类

乌羽玉,又名僧冠掌,俗称“乌鱼”。为原产于美国德克萨斯州西南部至墨西哥的一种多肉植物。因含有的物质“墨斯卡林” (学名三甲氧苯乙胺)具有致幻作用。为保障消费者安全,禁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