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维护微店平台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微店平台规则及商家入驻微店签订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拟入微店平台进行网络食品(含保健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


第二章 严重违法行为微店平台服务停止

2.1 微店平台发现商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商家采取限制参加营销活动、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下架所有商品、屏蔽店铺等停止平台服务的措施。具体操作方式以微店平台规则、法律规定及微店平台入驻协议约定为准:

1)商家违反《网络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要求,如提交虚假文件、资质不全或过期而无法及时补全、更新的。

2)商家违反《微店禁售商品管理规范》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3)商家未经微店事先审核产品类目、品牌,而上传某类目、品牌商品的。

4)商家违反《微店卖家违规处罚管理规则》,且严重违规行为扣分达60分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假冒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扰乱平台秩序、发布非约定商品、假冒材质成分等。

5)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确认属实的。

6)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7)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8)商家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9)其他违反微店平台在线服务协议约定的,或者其他侵犯消费者、微店及其关联公司/机构权益的。

10)其他微店平台认定为造成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关闭店铺的行为。

2.2 如确认商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情况,微店平台将按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中的报告流程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备案,并配合调查。


第三章 附则

3.1 微店可根据法规政策调整、标准制度更新及微店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制度,并以“微店规则”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3.2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微店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微店平台相应规则及协议约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微店有权酌情处理。但微店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3本制度于2019年03月05日发布,2019年03月12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