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微店用户:


为更好的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微店已对条款第二节、第三节、第六节、第十二节内容进行修改。

     

本细则于2021年04月23日对外公示,2021年05月01日正式生效。


微店

2021年04月23日


《微店交易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交易纠纷,保护微店平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买卖双方在微店平台上交易发生交易纠纷,适用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买家向商家发起维权或任一方直接向微店平台投诉,微店平台将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做出处理。

第四条

微店平台将基于合理及公允性的判断标准,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双方的交易纠纷作出处理。微店平台并非司法机关,对证据以及相关凭证的鉴别能力及对交易纠纷的处理能力有限,微店平台不保证交易纠纷处理结果符合买家和(或)商家的期望,也不对依据本规则做出的交易纠纷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处理交易纠纷期间,微店平台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微店平台系统、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发送与交易纠纷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交易纠纷处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六条

微店平台有权随时对本规则作出变更并在微店平台上予以公告。买家和(或)商家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可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交易纠纷。

 

第二节 定义

第七条

交易成功,是指买家点击“确认收货”后或者系统自动确认收货的订单状态。

第八条

退货退款,是指在商家签收买家退货后,交易款项支付给买家。

第九条

退款,是指交易款项退回给买家,商品由商家自行和买家协商处理。

第十条

打款,是指交易款项支付给商家。

 

第二章 交易纠纷受理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任一方应当在微店平台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在线发起维权主张,受理时限为交易成功前或交易成功后的15天内。

第十二条

微店平台受理买卖双方在微店平台上交易产生的交易纠纷处理申请,但出现如下情形的交易纠纷处理申请,微店平台有权不予受理,买卖任一方有权自行通过司法机关等途径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一) 未在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发起维权的。

(二) 交易订单显示的商品或服务与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易商品或服务不一致,导致交易事实无法查清的,因该实际交易商品或服务产生交易纠纷的。

(三) 买卖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退款或退货退款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方或双方反悔产生交易纠纷的。

(四)买卖双方进行虚假交易或利用信用卡、支付宝、微信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实施套现行为且交易成功的。

(五)交易做退款处理后,因商家需要取回商品产生交易纠纷的。

(六) 除微店平台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买家主张交易引发的额外损失或法定赔偿事宜的。

第十三条

本规则或微店平台其他规则对交易纠纷处理申请受理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交易纠纷处理申请发起后72小时内,微店平台有权要求买家或商家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有权单方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三章 交易纠纷处理

第一节 通用规则

第十五条

交易纠纷处理过程中,微店平台有权要求买家或商家提供支持其主张的基本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有权单方判断证据的效力,本规则未规定或微店平台发现双方的交易或一方账号显著异常的,微店平台将视双方实际情形作出举证责任分配。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当自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微店平台将依照普通人的认知水准及日常经验依据该等证据做出纠纷责任的归属认定及纠纷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

微店平台应买卖双方对交易纠纷调处的需求以及为查明交易事实需要,必要时将向交易涉及的第三方就交易纠纷相关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并据此作为交易调处结论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微店平台将按照商家商品信息表述条款和/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但一方否认的,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商家表述的对买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当显著,且不得低于微店平台规则的要求,同时不存在免除商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买家责任、排除买家主要权利等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二十一条

商家就特定的违约行为向买家承诺赔付违约金的,当商家发生该违约行为的,应予向买家赔付。

 

第二节 发货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发货”,是指微店平台系统状态显示为发货,而且商品交由物流公司揽件,可在物流公司系统内查看到订单的物流状态之一(揽件、中转、派送、签收等);尚不具有系统记录条件的物流公司,发货时间以商家点击发货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发货时间,卖家需要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完成发货;参加服务保障的商家发货时间以服务保障协议内为准;参加官方活动的商家,发货时间以官方发布的发货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商家超过约定的发货时间或买家申请退款时尚未发货的,商家应当在征得买家同意后再发货。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商家应当将商品通过物流配送至买家订单收货地址并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需买家至指定地点提取的,应当事先予以显著明示或征得买家同意。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家优先选择有签收凭证的物流公司发货,若买卖双方使用当面交易交付货物,交易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商家使用运费到付方式发货的,应事先明确物流方和运费事宜,并征得买家同意。买家要求商家采取到付方式发货的,应当自行和商家明确物流方及运费事宜,如买家未明确说明物流方运费归属的,均由买家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买家主张未收到货的,商家对买家已按照本规则规定签收商品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家违反发货规范导致买家未收到商品或拒收商品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商品损毁或灭失风险,由商家自行承担,交易作退款处理。

第三十条

商家违反“发货规范”但买家已实际使用商品或交易成功的,买家以商家违反发货规范为由而主张退货退款的,应当和商家协商一致,否则微店平台将不予支持。因商家的不正当行为诱使买家确认收货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家违反“发货规范”,除本规则另有说明外,支持买家退货退款。

 

第三节 签收规范

第三十二条

买家需确保订单中填写的收件信息真实、详细、准确、有效。对收件信息中任一要素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商家同意。买家提供的收件信息错误导致未收到商品的,由买家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三条

买家只填写了收货地址,填写的收货人信息不特定,商品在收货地址被签收的,以物流信息为准,如显示本人签收,需商家联系物流公司出具本人签收证明。

第三十四条

商家发货或买家退货后,收件人应当亲自签收商品,也可委托他人签收商品或指示物流方将商品置于收件人指定的地点。收件人委托他人签收商品或物流方已按收件人的指示将商品置于指定地点的,视为收件人本人签收。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收件人应当在物流方交付商品时,就商品表面是否一致进行当场检视。买卖双方另行约定检视期限和(或)检视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收货人签收商品后,非因商品质量原因,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商家转移给买家。

第三十七条

买家主张未收到商品或商家主张未收到买家退货的,由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无效的,支持退款买家或打款商家。

第三十八条

买家要求变更收件信息,商家同意后实际未变更成功,商品仍按变更前的收件信息被签收,买家主张未收到商品的,交易支持退款买家,由商家承担商品相应风险。

第三十九条

收件人当场检验,若发现商品表面不一致,可予以拍照并拒签,若交易系商家发货的,则支持退款买家;若交易系买家原因退货的,则支持打款商家,商品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四十条

买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且性质不适宜拒签的商品,商品返回后商家予以拒签的,交易支持打款商家,由买家负责召回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若商家已签收商品,商家可选择退款或将商品再次发回买家,发回后商品的破损风险由买家承担,若商品性质已不适宜发回的,则交易支持打款商家。商家发回商品的运费由买家承担。

 

第四节 退货、换货规范

第四十一条

买卖双方达成退货协议后,商家需在微店平台内与买家约定退货时间和退货地址。若微店平台做出退货退款的处理结果后,商家应当在收到微店平台处理结果后的48小时内或者与买家约定的时间内提供退货地址,商家逾期未提供退货地址的,微店平台有权做不退货直接退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

商家提供的退货地址错误导致买家操作退回商品后无法送达的,商家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三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退换货、或微店平台做出退换货处理结果,买家应在和商家在协商的时间内或微店平台规定时间内操作退货,使用协商一致的物流方式发货,不得使用到付方式发货。

第四十四条

除代购交易以及发货地址为海外及港澳台地区外,商家提供的退货地址未经买家同意不得为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若退货地址与发货地不一致,与发货运费的差额需由商家承担。

第四十五条

买卖双方线下达成退货协议的,买家应当自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的次日起七天内进行退货。商家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买家支付的商品价款。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六条

买家未在微店平台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退货,对同一问题或维权原因再次主张要求退货的,应当自行和商家协商一致,否则,微店平台有权不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买家依照本规则退换货后,应当及时在微店平台消息系统内告知商家退货物流单号,若商家签收商品时买家仍未告知该物流单号,商家主张表面不一致情形的,将由微店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家同意退货或微店平台判定支持退货的,买家将退货商品交付物流方后,商品的过期风险由商家承担;商品的破损、损毁、灭失风险由买家承担,买家有权向物流方求偿,若商品损毁或灭失时已过期,风险仍由商家承担。若商家在同意退货协议时附有合理条件的,买家退货应当符合该条件。买家退货前若商品性质已不适宜退货,则作退款处理。

第四十九条

买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依照微店平台公示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相关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商家违反“退货、换货规范”致使买家无法完成退换货或商品已不适宜退货,交易支持退款。

第五十一条

买家违反“退货、换货规范”致使商家未收到退货或拒签的,交易支持打款,由买家承担商品损毁或灭失的风险。

第五十二条

商家应按照和买家协商的换货地址或微店平台告知的换货地址操作换货,所换商品应与协商的商品一致、或与微店平台通知调换的商品一致。若不一致,买家有权拒收。

第五十三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微店平台处理结果为换货,商家收到买家退回的商品应按照“发货规范”再次发货。

第五十四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微店平台处理结果为退换货的,买家未按规定退换货,微店平台将货款给商家提现后,若买家再次要求退换货需与商家协商,微店平台不再介入处理。

 

第五节 运费规范

第五十五条

发货运费:若商家承诺商品包邮,对店铺所有出售中的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偏远地区新疆、西藏除外。大陆地区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所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第五十六条

退货运费:买家申请退货,在满足退货条件的情况下,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买家承担;其他问题导致的退货,退货运费需由买家先行垫付再由商家承担运费,但非商家责任或商品问题导致的退货,运费仍由买家承担。

第五十七条

微店平台介入后,买卖双方的运费交易纠纷将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双方各有过错的,微店平台将视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本规则另有说明的,从其说明。

第五十八条

买卖双方约定不清导致微店平台无法确定交易纠纷责任归属致使交易退货退款的,发货运费由商家承担,退货运费由买家承担。

第五十九条

商家未经买家同意采取到付方式发货的,买家可以选择拒签商品或签收商品后要求商家承担到付产生的运费。

第六十条

买家未经商家同意采取到付方式退货且商家予以签收商品的,若退货运费本由买家承担的,则该到付产生的运费由买家承担。

第六十一条

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非包邮商品,买家七天无理由退货或无理由拒签的,所有运费均由买家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二条

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包邮商品,买家七天无理由退货或无理由拒签的,仅承担退回运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三条

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买家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若商品系商家附条件包邮的,买家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件的,所有运费由买家承担。

第六十四条

支持七天无理由换货的商品,买家七天无理由换货的,由买家承担换货所产生的所有运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节 质量问题、假冒商品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及交易纠纷处置

第六十五条

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在微店平台销售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售商品不具备商品的使用性能或性能存在瑕疵(商家对使用性能瑕疵做说明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假冒商品:商家销售的商品为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存在私自复制或者模仿权利人的商品产地、包装及外观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

商家应对出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以及使用性能有瑕疵的产品事先予以显著明示或在微店平台官方聊天工具内沟通征得买家同意,未予显著明示或未在微店平台官方聊天工具内沟通征得买家同意的,买家有权拒签或要求退货。

第六十八条

商家交付买家的商品存在大量且严重劣质、大量货不对板情形的,经微店平台综合判断,有理由认为商家无履行合同之意图的,则视为商家拒绝履约,交易支持退款买家,商品由商家自行和买家协商处置。

第六十九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系肉眼可予识别的,应当提供初步凭证予以证明,微店平台有权根据买家提供的凭证初步认定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针对买家给出的初步凭证予以作出微店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微店平台将认定质量问题属实。

第七十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系肉眼不可识别的或系假冒商品,买家应当根据微店平台要求及时提供有效的质检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以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商家应当按照微店平台的要求提供厂家的经销凭证、报关单据(进口商品)、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执行标准等相关凭证以证明商品来源或出厂合规。

第七十一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但未予提供初步凭证,无法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的,申诉将不被支持。

第七十二条

买家主张肉眼可予识别的质量问题且被微店平台初步认定的,商家未提供微店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证据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若微店平台相关规则对商家履行该等义务已有特别规定的,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买家主张肉眼可予识别的质量问题且被微店平台初步认定的,商家已提供微店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证据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买家无法再予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交易支持打款。

第七十四条

买家主张肉眼不可识别的质量问题,且提供凭证证实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七十五条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买家基于生活消费所需情况下购买,买家主张假冒商品,且提供的凭证证实为假冒商品的,交易支持退款。

(微店平台将依照普通人的认知水准及日常经验判断,或基于概率学和大数据技术,从交易主体、交易信息、交易行为等多个维度进行排查、综合判断买家是否属生活消费所需购买。)

第七十六条

应微店平台要求,商品经买家送检后证实为质量问题或系假冒商品的,检测费用、检测时样本损坏以及送检运费均由商家承担,交易支持退款。

第七十七条

非应微店平台要求,买家仍将商品送检的,检测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第七节 描述不符、表面不一致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及交易纠纷处置

第七十八条

描述不符、表面不一致是指买家收到的商品与交易时商家的描述不符合,或商家的承诺与买家收到商品实际不符合。

第七十九条

商家出售的商品被新闻媒体曝光、国家质监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或经微店平台抽检或排查确认系描述不符、质量不合格应当召回的,商家需主动并及时发起召回,交易支持退货退款。商家对商品批次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第八十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描述不符系肉眼可予识别的,应当提供初步凭证予以证明,微店平台有权根据买家提供的凭证初步认定存在描述不符,商家应当对买家提供的凭证作出微店平台认可的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描述不符,否则微店平台将认定描述不符属实,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八十一条

买家主张商品描述不符系肉眼不可识别情形的,按本规则“商品质量”条款相关举证要求进行举证。

第八十二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的,商家应就收件人已按本规则“签收规范”之规定签收商品承担举证责任;商家举证有效的,则由买家举证证明商品签收时即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买家主张商品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但已交易成功的,买家对主张商品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负举证责任。因商家的不正当行为诱使买家确认收货的情形除外。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商品无需使用,肉眼即可显著识别的描述不符情形,若商品完好,交易支持退货退款;若买家已经使用且影响商品完好的,交易支持打款。本规则另有说明的,从其说明。

第八十五条

商家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存在违反广告法情形,或买家需使用商品后方能察觉该商品描述不符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八十六条

买家已证明商品签收时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的,买家可视商品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商家承担补寄、换货、退货等违约责任。商家拒绝承担该等违约责任的,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第八十七条

商家已证明买家签收商品时不存在表面不一致情形的,交易支持打款。

 

第八节 违背承诺问题

第八十八条

违背承诺,是指商家未按照约定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买家因商家违背承诺发起纠纷的,微店将依据买家提交的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证据进行判定,如相关证据显示商家违背承诺成立或商家举证无效,商家应按承诺内容为买家提供服务;若因商家原因无法继续按照双方约定提供服务,微店将支持买家退款诉求,根据双方约定未达成的内容判定退款金额,或双方自行协商退款金额。

 

第九节 交易订单显示的商品或服务与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易商品或服务不符的交易纠纷处理规范

第九十条

交易订单显示的商品或服务与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易商品或服务不一致,若买卖双方就实际交易或商品的认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交易事实无法查清的,微店不予受理,投诉撤销,买卖任一方有权自行通过司法机关等途径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第九十一条

交易订单显示的商品或服务与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易商品或服务不一致,但买卖双方就实际交易或商品的认定达成一致,若买家提出商品质量、瑕疵、假冒等主张,微店处理办法参考《微店交易纠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节《质量问题、假冒商品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及交易纠纷处置》。

第九十二条

交易订单显示的商品或服务与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易商品或服务不一致,但买卖双方就实际交易或商品的认定达成一致,若买家提出商品与描述不符、表面不一致、商家承诺未做到等主张,由于交易事实无法查清,微店不予受理,投诉撤销,买卖任一方有权自行通过司法机关等途径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第十节 出售禁售商品争议处理规范

第九十三条

禁售商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微店平台自身管理要求禁止发布及出售的商品或服务。

第九十四条

买家主张商品或服务为禁售的,微店平台将根据交易模式、交易内容、交易习惯等多种情形综合判断后作出举证责任分配,或依据前述情形直接予以认定禁售行为属实。

第九十五条

商家出售禁售商品或提供禁售服务的,交易将视情形做退款,或退货退款,或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节 生鲜活体类商品争议处理规范

第九十六条

生鲜活体类商品是指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商品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新鲜蔬果、水产肉类、宠物活体、蛋糕、鲜花绿植等。

第九十七条

生鲜活体类商品,买家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导致商品出现损伤、变质、腐烂、死亡情形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买家承担。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十八条

生鲜类商品存在腐烂、重量或数量短缺、大小不符三类情形的,分别作如下处置:

一、生鲜类商品存在大小不符或腐烂情形的,按相应比例作部分退款;

二、生鲜类商品存在重量或数量短缺情形的,按短缺部分作相应比例部分退款;

三、生鲜类商品存在上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微店将视商品实际情形作出退货退款或退款处理。 情节严重系指:

(1)商品大小不符、重量短缺及腐烂三类情形两两并存的;

(2)商家店铺内大量存在上述商品责任情形的。

四、生鲜类商品存在上述情形,但实际比例无法进行判定的,需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五、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十九条

依据本规范作出退货退款处置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商家承担。若商品已不适宜退货,则作退款处理,货物由商家自行联系买家协商处置。

第一百条

【举证时效及材料】

一、举证场景

1、活体类商品(如宠物等)买家主张生病或死亡的,需在收到商品之时起24小时内发起退款申请,同时上传举证,举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拍照、当地权威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物流公司出具的签收证明等;

2、非活体类商品买家主张变质、腐烂、重量或数量短缺、大小不符等情形的,需在收到商品之时起24小时内发起退款申请,同时上传举证,举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拍照、商品称重、物流公司出具的签收证明等;

3、买家主张收到商品的品种不符的,需在收到商品之时起48小时内发起退款申请,同时上传举证,举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拍照、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商品品种鉴定凭证等。

二、应微店平台要求,商品经买家送检后证实商品品种不符或活体生病、死亡的,检测费用、检测时样本损坏以及送检运费均由商家承担,微店将视商品实际情形作出退货退款或退款处理;非应微店平台要求,买家仍将商品送检的,检测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三、若该商品的物理性状极易受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质变,买家逾期举证的,微店不予采信。

四、收到商品的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签收时间为准。

五、买卖双方对举证时间、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节 发布未经准入商品处理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发布未经准入商品,是指商家未经微店平台备案或审查,发布有准入要求的商品或信息。其中,准入要求包括商家准入要求和商品准入要求。

一、准入资质要求

1、商家准入资质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类目专营备案、保证金备案、营业执照、特种经营许可证(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品牌授权书等法律法规或平台要求的相关资质和信息。

2、商品准入资质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医疗器械备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能效标识备案、农药生产许可和注册/备案、兽药生产许可和注册/备案、种子类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农用机械生产许可和注册/备案、艺术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等法律法规或平台要求的相关资质和信息。

二、准入要求的类目

包括但不限于:

1、出版物行业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杂志报纸类目、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等;

2、食品行业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零食/坚果/特产、酒类、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传统滋补营养品、茶/咖啡/冲饮、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和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等;

3、电影/演出/体育赛事;

4、成人用品/情趣用品类目;

5、农用物质下农药相关商品;

6、电动车/配件/交通工具下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相关商品;

7、教育培训下学历教育培训等相关商品;

8、移动/联通/电信充值中心类目;

8、网店/网络服务/软件下充值平台软件/加款卡;

9、腾讯QQ专区;

10、网络游戏点卡;

11、网游装备/游戏币/账号/代练;

12、本地化生活服务下的二级类目:法律服务;本地化生活服务下的三级类目:工商注册、会计服务、开锁/修锁/换锁、手机维修;

13、个性定制/设计服务/DIY下的二级类目:检验检测;个性定制/设计服务/DIY下的三级类目:私章/趣味印章刻制服务;

14、大家电下的二级类目:平板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酒柜、烘干机、激光电视;大家电下的三级类目:油烟机、消毒柜、烟灶消套装、燃气灶、洗碗机、集成灶、嵌入式电烤箱、嵌入式电蒸箱、嵌入式微波炉、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龙头、即热式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厨宝、锅炉、冷柜、迷你/便携/车载冷热箱、中央空调套装、中央空调单品;

15、彩票类目;

16、公益类目;

17、跨境类商品。

三、适用情形

本规则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不配合提交资质(商家资质不具备该商品经营权,发布超范围经营的商品)。

2、未按微店要求时间更新、提交符合微店要求的最新资质的。

3、未经准入发布需要资质备案的商品。

四、违规处罚

1、商家应该在上传商品时自检自查,微店接受平台内用户举报监督,平台也会定期审核商品资质。

2、对于发布未经准入的商品,微店将对商品进行删除,不予恢复。

3、发布未经准入的商品累情节严重的,微店将对店铺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发布商品,查封账户等处罚。情形严重的情况是指:

(1)全店或大量发布未经准入商品的行为。

(2)因发布未经准入商品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撤销和中止

第一百零二条

微店平台处理交易纠纷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微店平台将中止交易纠纷处理程序:

(一)买卖双方一致要求中止,并约定期限自行协商处理交易纠纷;

(二)买卖双方在微店平台介入处理时,任意一方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交易纠纷。

第一百零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微店平台将恢复交易纠纷处理程序:

(一)买卖双方要求自行处理协商未果时,再次要求微店平台介入且符合介入条件的;

(二)买卖双方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又撤销司法途径起诉的,并再次要求微店平台介入处理纠纷且符合介入条件的。

 

第五章 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微店平台处理争议期间,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法自行操作的,微店平台有权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操作相应的交易款项和(或)保证金。

第一百零五条

微店平台对争议做出处理后,或行政机关及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买卖双方认可调解结果的,微店平台有权按照处理结果将交易款项和(或)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买家和(或)商家,或协助商家(或买家)按照处理结果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买家(或商家)。

第一百零六条

除交易款项外,根据争议处理结果仍需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微店平台有权划拨商家依据微店相关协议缴纳的保证金或其他款项支付给买家。

第一百零七条

商家账户余额不足致使无法退款或赔付买家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微店平台对交易纠纷做出处理后,不免除买卖双方基于与微店平台签署的其他协议、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微店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官方活动规则,对买卖双方交易纠纷处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活动规则的特殊要求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生效或变更后尚未处理完结的交易,使用变更前的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微店平台会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执行公示程序。公示期结束后,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微店平台对交易纠纷做出处理结果并对交易款项的归属做出处理后,买家或商家对微店平台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微店平台会根据司法机关的裁决结果,为买家或商家处理相应的交易款项。